各高等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各委辦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為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引進上海社會經濟發展緊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是加強人才強市,培養和集聚各類人才的重要措施,對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不斷提升城市核心競争力具有重要意義。本市各有關部門、各高校和用人單位要從保持和增強上海人才優勢出發,認真做好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為吸引優秀人才進滬就業營造良好環境。
充分發揮居住證和戶籍吸引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積極作用。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務,強化以積分制為主體的居住證制度的主渠道作用。要優先滿足上海實施國家戰略和“四個中心”建設重點領域緊缺急需人才的落戶需求。
二、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滬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各用人單位應按照《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見附件1)和《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辦法》(見附件2)的要求,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等相關内容。用人單位應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将失信信息記入誠信記錄。對已騙取獲得的本市常住戶口、居住證及時注銷。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規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管理,用人單位須作為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及居住證積分申請的主體,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于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範圍。
四、相關主管委辦局、在滬央企、市屬單位、部分區縣等具有申請材料初審權限的機構(以下簡稱“初審機構”),要認真審核下屬(轄)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初審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見附件3)。
五、相關主管委辦局、總部在滬央企、區縣、市級及以上開發園區要結合2015年度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在2015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重點用人單位(以正式公文報送),并填寫《2015年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推薦重點用人單位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聯席會議辦公室将根據2015年度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實際需求予以研究認定。對于2013、2014年重點用人單位退工率較高的,2015年将不再認定為重點單位。
六、各高校要認真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相關政策和具體手續辦理方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畢業生到本市重點用人單位、重點領域就業,并認真為其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鑒證工作。
《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各受理點要根據《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切實做好受理及相關服務工作。
附件:1.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
2.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辦法
3.初審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
4.2015年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推薦重點用人單位情況登記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 2015年4月23日 |
抄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 |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 2015年4月24日印發 | |
附件1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
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二)《通知單》的第一聯用于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第二聯用于辦理《居住證》積分對應材料。同時,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戶所需的《就業報到證》。
(三)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二、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其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
(二)申辦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拟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産權證複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4.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驗原件)以及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三、申請居住證積分
(一)已持有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拟估分。達到标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二)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标項目對應的材料。《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可作為應屆畢業生積分指标的對應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辦法申領條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以其他條件申請《上海市居住證》。
附錄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高職高專畢業生進滬就業
申請《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緊缺專業目錄
|
序号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所屬類别 |
1 | 51010200 | 種子生産與經營 | 農業技術類 |
2 | 51010500 | 園藝技術 | 農業技術類 |
3 | 51010900 | 植物保護 | 農業技術類 |
4 | 52030100 |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 城市軌道交通運輸類 |
5 | 52030200 |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 | 城市軌道交通運輸類 |
6 | 52030300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技術 | 城市軌道交通運輸類 |
7 | 52030400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 城市軌道交通運輸類 |
8 | 52040100 | 航海技術 | 水上運輸類 |
9 | 52040300 | 國際航運業務管理 | 水上運輸類 |
10 | 52040500 | 輪機工程技術 | 水上運輸類 |
11 | 52040600 | 船舶工程技術 | 水上運輸類 |
12 | 52040700 | 船舶檢驗 | 水上運輸類 |
13 | 52040800 | 航道工程技術 | 水上運輸類 |
14 | 52040900 | 船機制造與維修 | 水上運輸類 |
15 | 52041100 | 船舶舾裝 | 水上運輸類 |
16 | 52050100 | 民航運輸 | 民航運輸類 |
17 | 52050200 | 飛行技術 | 民航運輸類 |
18 | 52050300 | 空中乘務 | 民航運輸類 |
19 | 52050600 | 航空機電設備維修 | 民航運輸類 |
20 | 52050700 | 航空電子設備維修 | 民航運輸類 |
21 | 52050800 | 民航特種車輛維修 | 民航運輸類 |
22 | 52051200 | 航空油料管理與應用 | 民航運輸類 |
23 | 52051300 | 飛機制造技術 | 民航運輸類 |
24 | 52051500 | 航空電子電氣技術 | 民航運輸類 |
25 | 52051600 | 飛機維修 | 民航運輸類 |
26 | 52051700 | 飛機控制設備與儀表 | 民航運輸類 |
27 | 52052000 | 航空發動機裝配與試車 | 民航運輸類 |
28 | 52060200 | 港口物流設備與自動控制 | 港口運輸類 |
29 | 53020100 | 應用化工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0 | 53020200 | 有機化工生産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1 | 53020300 | 高聚物生産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2 | 53020400 | 化纖生産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序号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所屬類别 |
33 | 53020500 | 精細化學品生産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4 | 53020600 | 石油化工生産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5 | 53020700 | 煉油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6 | 53020800 | 工業分析與檢驗 | 化工技術類 |
37 | 53020900 | 化工設備維修技術 | 化工技術類 |
38 | 53021000 | 塗裝防護工藝 | 化工技術類 |
39 | 53021100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化工技術類 |
40 | 53030200 | 生物制藥技術 | 制藥技術類 |
41 | 55030100 | 發電廠及電力系統 | 電力技術類 |
42 | 55030200 | 電廠設備運行與維護 | 電力技術類 |
43 | 55030300 | 電廠熱能動力裝置 | 電力技術類 |
44 | 55030400 | 火電廠集控運行 | 電力技術類 |
45 | 55030800 |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與自動化 | 電力技術類 |
46 | 55030900 | 高壓輸配電線路施工運行與維護 | 電力技術類 |
47 | 55031200 | 輸變電工程技術 | 電力技術類 |
48 | 56060300 | 給排水工程技術 | 市政工程類 |
49 | 58010100 | 機械設計與制造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0 | 58010200 | 機械制造與自動化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1 | 58010300 | 數控技術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2 | 58010400 | 電機與電器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3 | 58010700 | 材料成型與控制技術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4 | 58010800 | 焊接技術及自動化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5 | 58011100 | 精密機械技術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6 | 58011200 | 醫療器械制造與維護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7 | 58011300 | 焊接質量檢測技術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8 | 58011400 | 技工加工技術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59 | 58011500 | 飛行器制造工藝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60 | 58012100 | 藥劑設備制造與維護 | 機械設計制造類 |
61 | 58020100 | 機電一體化技術 | 自動化類 |
62 | 58020200 | 電氣自動化技術 | 自動化類 |
63 | 58020300 | 生産過程自動化技術 | 自動化類 |
64 | 58020400 | 電力系統自動化技術 | 自動化類 |
65 | 58020500 | 計算機控制技術 | 自動化類 |
66 | 58020600 | 工業網絡技術 | 自動化類 |
67 | 58020700 | 檢測技術及應用 | 自動化類 |
68 | 58020800 | 理化測試及質檢技術 | 自動化類 |
69 | 58020900 | 液壓與氣動技術 | 自動化類 |
70 | 58021000 | 包裝自動化技術 | 自動化類 |
71 | 58030400 | 醫用電子儀器與維護 | 機電設備類 |
序号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所屬類别 |
72 | 58030700 | 設備安裝技術 | 機電設備類 |
73 | 58030900 | 導彈維修 | 機電設備類 |
74 | 58040200 |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 | 汽車類 |
75 | 58040700 | 汽車運用與維修 | 汽車類 |
76 | 59010100 | 計算機應用技術 | 計算機類 |
77 | 59010200 | 計算機網絡技術 | 計算機類 |
78 | 59010400 | 計算機系統維護 | 計算機類 |
79 | 59010600 | 計算機信息管理 | 計算機類 |
80 | 59010800 | 軟件技術 | 計算機類 |
81 | 59011500 | 航空計算機技術與應用 | 計算機類 |
82 | 59020100 | 電子信息工程技術 | 電子信息類 |
83 | 59020200 | 應用電子技術 | 電子信息類 |
84 | 59020400 | 電子儀器儀表與維修 | 電子信息類 |
85 | 59021100 | 無線電技術 | 電子信息類 |
86 | 59022000 | 飛行器電子裝配技術 | 電子信息類 |
87 | 59030100 | 通信技術 | 通信類 |
88 | 59030300 | 計算機通信 | 通信類 |
89 | 61021100 | 服裝設計與加工 | 紡織服裝類 |
90 | 61040200 | 印刷技術 | 包裝印刷類 |
91 | 61040300 | 印刷圖文信息處理 | 包裝印刷類 |
92 | 61040400 | 印刷設備及工藝 | 包裝印刷類 |
93 | 61041100 | 出版與電腦編輯藝術 | 包裝印刷類 |
94 | 63011100 | 麻醉學 | 臨床醫學類 |
95 | 63020100 | 護理 | 護理類 |
96 | 63040300 | 醫學影像技術 | 醫學技術類 |
97 | 63041100 | 醫療儀器維修技術 | 醫學技術類 |
98 | 63041500 | 康複工程技術 | 醫學技術類 |
99 | 63041600 | 臨床工程技術 | 醫學技術類 |
100 | 65030200 | 老年服務與管理 | 公共服務類 |
101 | 65030300 | 社區康複 | 公共服務類 |
102 | 65030700 | 現代殡儀技術與管理 | 公共服務類 |
103 | 67020200 | 音樂表演 | 表演藝術類 |
104 | 67020300 | 舞蹈表演 | 表演藝術類 |
105 | 67020500 | 影視表演 | 表演藝術類 |
附件2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
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辦法
一、申辦條件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注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币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14年4月1日前注冊登記(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除外)、信譽良好的各類直接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确需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原則上須在2015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門、所在區縣政府或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予以受理。
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于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範圍。
(二)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已與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直接錄用協議);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為;
3.應取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
培養方式為委托、定向或在職培養(在校期間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除外)的畢業生不屬于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範圍。凡申請直接落戶的畢業生,相關受理機構将對其在學期間繳納社保的情況進行核查。凡發現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的,其申請将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由用人單位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并簽字加蓋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含申請材料清單);申請表須在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www.firstjob.com.cn)(以下簡稱“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台”上填報後下載打印(申請材料清單将根據網上填報内容自動生成,須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個人信息表》(含學習成績評定和學校推薦意見;表中所涉及學科(專業)代碼與學科(專業)名稱必須按照教育部相關學科(專業)目錄填寫,自設專業須填寫上級學科名稱和代碼;表格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三)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
(四)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就業協議書(如該協議書含有畢業生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将解除就業協議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蓋章的成績單(按學期分列)。
(六)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或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複印件。
1.外語水平證書一般應在畢業生畢業學校或培養單位考點取得。所學專業屬體育學類(一級學科)和藝術學門類的本科畢業生及畢業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計算機等級考試應由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文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門類)專業本科畢業生須提供“一級”及以上證書,理工科(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專業學生須提供“二級”及以上證書。畢業研究生及藝術學門類、體育學類、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在其最高學曆學習階段所獲獎項證書的複印件(驗原件),包括以下:
1.校級以上(含校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領到有關證書的,須提供發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蓋章的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2.全國性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大學生“飛思卡爾杯”智能汽車競賽等,以上獎項含地方賽區,不含專項競賽)獲獎證書。
(八)用人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非法人企業須另提供以下材料(已連續3年獲準受理落戶申請的,隻需提交下述第4項材料):
1.上級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且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币);
2.2015年上級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權書原件(當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職員工在滬社保繳納通知書複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4.上年度在滬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稅單複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九)畢業生在本人最高學曆學習期間獲得發明專利證書,須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專利登記簿副本不受理),并須提供經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在本校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由帶教導師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公示證明樣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十)在本市出資創辦企業(不含股份轉讓、後期補注入資金的創業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就業協議,并須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冊驗資證明,公司注冊成立時間應不晚于2015年5月31日;
2.由畢業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創業情況報告》及2015年畢業生自主創業情況申報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下載);
3. 2015年度内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為員工(包括畢業生本人)繳納社保單據複印件(驗原件),如畢業生本人因戶籍原因無法繳納社保的,須提供其本人未在滬繳納社保的證明;
4. 2015年度内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複印件(驗原件);
5.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情況的相關材料:
——如屬自購房,須提交自購房産權證複印件(驗原件);
——如屬租房,須提交租賃房屋産權證和租房合同複印件(驗原件);
6.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繳納的公用事業費單據複印件(驗原件),包括水電、通信、物業賬單等。
(十一)其他材料:
1.畢業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支邊”“支内”職工的,須提供:
⑴由父母當年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⑵父母雙方或一方“支邊”“支内”工作經曆證明;
⑶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畢業生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上海市的,須提供:
⑴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⑵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畢業生已婚且配偶戶口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須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之一:
⑴畢業生為博士畢業生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⑵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博士學曆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⑶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碩士學曆(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⑷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本科學曆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⑸畢業生為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博士學曆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⑹畢業生為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碩士學曆(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⑺畢業生為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本科學曆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單位認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或有關說明。
三、申報流程
(一)初審機構須在2015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交《初審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見附件3)。
(二)用人單位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台”,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後網上提交給相應初審機構。
(三)用人單位須備齊單位和畢業生的相關書面材料,由人事工作專員帶好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至相應初審機構進行現場申報。
(四)相關初審機構确認相關網上填報信息和紙質材料一緻,審核通過後,在網上提交相關申請信息并預約時間,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受理。
(五)如用人單位尚無相對應初審機構的,可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上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台”,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後網上提交給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按照預約時間攜相關材料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四、受理期限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申請的集中受理時間為即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受理時間至2015年12月20日(以上均不含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
五、審核依據
依據《201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在就業創業服務網另行公布),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評定。
2015年進滬落戶标準分為72分。
六、受理單位、聯系方式及結果查詢
詳見就業創業服務網(www.firstjob.com.cn)。
關于做好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doc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登記表.doc
2015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個人信息表.doc
學生獲得已授權專利證書在學校網站公示證明(樣張).doc